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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爆炸场所加药泵房通风和电机防爆方面有何要求?
编辑:连云港昊通泵业有限公司   时间:2016-05-16

检查发现某增压站加药泵房无强制通风设施且加药泵电机及开关接头不密封,这不符合标准规定。

    《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程》(SY6320-2008)第5.4.3条规定:加药间应安装强制通风设施。

    《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50350-2005)第11.9.5条及附录K规定:加药间、化药间、药品室应采用机械通风。

第5.4.3条规定: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正常运行时,所有点燃源外壳的450mm范围内应做隔离密封。

②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应做隔离密封。

③相邻的爆炸性环境之间以及爆炸性环境与相邻的其他危险环境或非危险环境之间应进行隔离密封。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填充层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钢管的内径,且不得小于16mm

因此危险爆炸场所的加药泵房应按照防火防爆方面的标准要求进行强制通风,且开关接头应符合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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